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100.12.07 特教老師與特殊學生的權益總是被放在最後

101年全國中小學教師即將課稅,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身為教師的我其實也很樂意將我的所得繳給政府造福人民,
政府目前也擬訂了相關的配套來因應課稅的問題,
但目前為止除了普通教育以外,關於特教老師的相關配套仍處於各縣市各唱各的調
到了12月中了目前位於首善之都的臺北市仍舊沒有定案,
僅有以下這張不合理的草案:
以下將針對國中集中式特教班談論不合理之處:
1.教師減課,相關配套節數不足原有節數,學生少的節數去找誰討。
按照目前的現行制度,一個班級配有三位教師(導師12節、兩位專任16節),
合計有44節課,若就方案一跟方案二的算法,明年開始每個班將會少掉2節課,卻沒有老師進行超鐘點,
試問孩子的受教權何在?就本校而言兩個特教班,等於少4節課(等於少分一組的分組課)
難不成要我跟我的學生家長說"不好意思,老師要繳稅了,所以原先你們的分組要少一組囉"
2.就方案一而言,導師不但沒有減課還要多上兩節課,教學品質何在?
教育不是交易,更不是商業活動,教育局的配套只想到如何減少支出,
而沒有想到為何要進行減課,
減課的意義在於使教師有更多時間可以進行備課、安排活動與家長做溝通,
而不是讓每個老師有多餘的時間可以休息,
目前的配套卻以金錢的角度去做思考
3.雙導師在國中是否適用值得省思?
目前國中端配有三位教師,一位導師,兩位專任教師,各司其職,
明年一月起國中端必須盲從採用雙導師,
也就是增加孩子及家長的困擾,
原先班上事務僅要跟一位老師做溝通,變成有兩位,
我跟A導師說了之後,是否也要再跟B導師說,
一個班不該是雙頭馬車,
也不應該讓學生困惑,今天發生了事情我究竟要找A導師還是B導師。
國小適用雙導師,因為國小採用包班制,
國中這樣的教育人員編排方式行之多年,
是否採用雙導師仍屬再思考,不因多了一份雙導師的需求為增加而增加
況且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特殊教育班導師員額編制,除自足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外"
(第九條第五款:導師:(一)學前教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應該是該校、該班的實際需求彈性去做考量。
4.教師課稅之後的經費是否屬於教育專款?
教師課稅之費用主張應用於教育,
可以拿去補貼清寒學生的相關費用、增設學校設備等有意義的建設,
更可以拿去聘用師資或是相關教師助理員,
根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九條第六款規定"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 以十五人計。"
就本校而言,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就有62位確認身分的特殊學生,
但僅有編制2名教師助理員,
就此比例是否應編制4~5名的教師助理員,方能滿足學生之權益,
而教育局卻要各校每學年結束的時候必須提出申請表,
申請之後東扣西減,
僅給予以"時薪"計算之教師助理員,
把學生當作籌碼,你擁有越多籌碼你可以換取的東西越大,
把學校的需求當作是貪婪,所以不能一次滿足,
或許可以在此次課稅之後之所得稅收實際應用在學生身上。

綜上所述,並非全部為了己身利益,
而是針對目前一些不合理的事宜提出個人想法,
課稅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課稅的配套如此不合理不如不要配套,
為什麼普通教師的配套教育部有所規畫、各縣市有所本,
特教教師的配套確是各縣市各唱各的調各自解讀,
為什麼特殊學生的需求在平常總是被放在最後一位做考量,
連特教教師也是放在最後一位,實在有損公允。

這個部落格裡出現的學生照片、姓名皆經過家長之同意放上,
若要轉載此文章請尊重學生之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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